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新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屆時,所有民辦園要進行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自主選擇。在此政策空窗期🚣🏿♂️,各類關於民辦園分類管理的研討會、分享會、交流會多如牛毛。在眾聲喧嘩中,一些誤解、謠傳不脛而走,既可能混淆視聽,影響辦園者自主選擇,也可能歪曲修法初衷,使政府的分類改革政策難以落地。其中🧁,公眾輿論中常見的關於非營利性民辦園的六種誤解🪄,應該引起警惕🧘🏼♀️💸,避免非營利性民辦園被妖魔化。
不是資產充公,而是從“出資”到“捐資”和“投資”
在民間對非營利性民辦園的各種誤解中,最大的誤讀莫過於資產充公。根據新法第19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第36條: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第37條: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第59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從這四條可見,非營利性學校的財產權屬於民辦學校🛀🏻,而不屬於舉辦者或投資者個人🧑🏽🚒,即所謂的“法人財產權”。民間將其解讀為“生不分紅,死不分財”☝🏼。
同時,國發81號文件(《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第20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這意味著,選擇成為非營利性民辦園的第一步,是舉辦者首先要將個人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變成民辦學校的資產📝。但個人財產變成學校財產的過程並不意味著“資產充公”👐🏼,更不意味著坊間謠傳的“政府跟老板搶錢”。我國迄今為止的任何一部法律或政策文本都只提“出資”👲🏽🫸🏽,從來不說“投資”。“出資”意味著我承認錢是你出的,但投資不同,投資意味著是要有回報的♟。
新法主張民辦教育實行分類改革🤽🏽,所以“出資”這個概念就分化成了兩種可能👩🏽🔬🗂:捐資和投資。要麽捐資變成非營利性民辦園,要麽投資變成營利性民辦園。這中間沒有模糊地帶與灰色區域,更沒有第三條道路🫸。
所有的舉辦者或捐資人在選擇成為非營利性民辦園時🤦🏿,就要秉持一種信念,即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園就選擇了捐資辦學🚵🏻♂️,選擇了自己帶著資金與政府合作並通過勞動獲得有尊嚴報酬的生活方式。
不是不可高收費,而是辦學積累不得用於分紅
新法“1+3”文件中關於收費的規定主要有兩個說法🪜🧇,一是法律文本的第38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二是國發81號文件第16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辦學成本以及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
通俗地說🚈,第38條強調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第16條強調非營利性民辦園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但無論是政府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都要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所以,不是不可高收費,而是收費後的辦學積累不得用於分紅。
不是只有各種限製,而是擁有組合式的扶持
在圍繞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辦園選擇中,不少辦園者過度地放大了政府在法人資格、資產轉讓、收費標準、終止清算🦵🏽、財務管理方面的限製🤷🏿♀️,看不到政府在諸多方面提供的扶持與獎勵措施🪒。有的辦園者甚至將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未來發展與現存的普惠性民辦園扶持政策相比較🚶,認為政府對普惠性民辦園的扶持現狀預言了政府對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扶持可能。這種預言在某些層面可能是有道理的🐞,但在大多數層面是不切實際的👈🏽🔢。
政府與普惠性民辦園的關系跟政府與非營利性民辦園的關系,其差異性要多於相似性。兩者最根本的差異在於:普惠性民辦園是民辦園,資產屬於個人;而非營利性民辦園是實際意義上的公辦性質幼兒園,其資產屬於民辦學校。
更何況,在新法中,有專章論述扶持與獎勵📡。新法第4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第46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第47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第51條規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
在國發81號文件中,對新法中的扶持與獎勵措施進行了細化🧑🏻💻。譬如,第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製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第14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不是想怎麽管就怎麽管🚺,而是實行法人治理結構
在傳統的民辦園管理過程中,舉辦者或出資人對幼兒園內部外部事務的自我決策比較多,法律限製比較少👳🏽♂️。但新法在法人治理上有了許多新要求。
新法第20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製👫。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同時,新法第21條規定: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這意味著🧰,舉辦者不能僅僅是出資者👩🔬,還要實際參與幼兒園的專業管理,以自己的勞動付出獲得相應的薪酬。
終止辦學時不是沒收資產🦆,而是按約定進行財務清算
在非營利性民辦園終止後的財務清算上,不少舉辦者存在著誤區🧑🏿🎤,認為政府會在其終止辦園後沒收其一切資產♞。這裏舉辦者要改變傳統認識,形成正確判斷。
第一👨🏻🎤,按照新法⛈,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財產權屬於民辦學校,不屬於個人🧙🏽♀️。第二,老園老辦法。即🧜🏼♂️👳🏻♀️,針對2016年11月7日前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園🐕,終止辦園時,遵循國發81號文件第10條🏌🏿♀️,即👶🏻,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補償或者獎勵”中的“補償”更多針對原始資本,“獎勵”更多針對辦學積累。第三,新園新辦法🧏。如果非營利性民辦園是2017年9月1日後選擇註冊的,則按照新法第59條規定進行財務清算🧛🏼。即🚢,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後仍有剩余的🔸,剩余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財務製度不是幼兒園說了算🙅🏽♀️,而是有更多的法律約束
在傳統的民辦園中,會計幾乎是由舉辦者或其親戚直接擔任❇️,舉辦者可以根據自由意誌控製幼兒園的資金流向、資金運轉👁🗨。然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財務會計製度不再是自由意誌的結果,而是有更多的法律約束🪵。
新法第39條規定: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國發81號文件第20條也規定: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製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製度。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各地要探索製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
顯然,新法的核心價值是積極倡導和大力扶持非營利性民辦園👨🏻✈️,倡導舉辦者捐資助學、政府民間成本共擔的辦園新風尚💇🏻。舉辦者或出資人在進行幼兒園分類登記時🎦,要理性選擇🧎♂️➡️🤹🏿♀️、綜合決策,不盲從、不誤解,更不要想當然。
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