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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質量評價要找準“目的”


 目前🍎,一些地方簡單挪用傳統的分級分類標準進行註冊許可評價,還有一些地方竟然定出每年需評出的各級別幼兒園的數量指標,並要求幼兒園大面積地參加優質園評價,卻鮮見以評價結果引導質量改善的具體專項措施。

由於我國傳統的學前教育行政管理體製,通過評價及獎懲來規範辦園行為的老思路尚未得到拓展👩🏼‍🔧👰🏿,容易混淆不同類型評價的標準及實施過程👭🏻,甚至出現為了政績而在評價中浮誇,進而逃避建設義務的現象🧑🏻‍🦳。

由於保教質量參差不齊🧑‍🏭、小學化現象仍然存在,規範辦園行為♛、改善辦園條件、提高人員專業能力等舉措被提上議事日程,構建保教質量評估體系倍受重視,希望以質量評估為手段👈🏽,建立科學導向👱🏽‍♀️,著重加強對師資配備🧢🖱、教育過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關鍵因素的評估✊🏽。

由此🧑🏽‍💻,關於質量評價的探討或實踐嘗試也日益增多,包括評什麽⚜️、由誰評、怎麽評、怎樣利用評價結果來做出決策。但在這些探討中,存在著一個嚴重的問題☁️,即不對質量評價的目的加以細化區分而籠統議論,在實踐中出現一系列對質量確保和提升不利的評價亂象🧑🏽‍⚖️。

目的定位不清,質量評價擾亂幼兒園提升質量的步伐

目前,一些地方試圖建立適用於任何情境的單一評價體系,簡單挪用傳統的分級分類標準進行註冊許可評價🐵,並未認真地將那些代表底線的標準分離出來🏧,構建註冊許可評價標準,只在同一套評價標準中以分數等級籠統地對合格優質進行區分,忽略了二者不只是量上的區分👮🏻‍♀️。一方面,這種做法為準入設定了某些不必要的門檻;另一方面🧖🏿,混雜著大量物質和人力條件的標準,誤導了優質建設的方向,似乎優質園建設非常容易,改善辦園條件就可達標。

也有一些地方在構建註冊許可標準時,目的定位在降低準入門檻,以增多幼兒園學位數量上,在標準中並不納入師幼比🦻🏼👨🏼‍🏭、人均面積這些重要的質量要素🫴👱‍♀️,卻納入至少有三個班(或稱一軌)的規模標準🧔🏽‍♀️,排斥因應人口分布而建設小規模幼兒園、方便幼兒接受教育的努力〽️。同時,很多地方的底線標準只納入辦園條件🧑‍🤝‍🧑、人員資質和管理製度的指標🦌,對保教過程中傷害幼兒身心發展的行為不加明確規範。

還有一些地方竟然定出每年需評出的各級別幼兒園的數量指標,並要求幼兒園大面積地參加優質園評價👨‍🦰,以為質量評價會自然地帶動質量的提升,除了一些籠統的獎懲,鮮見以評價結果引導質量改善的具體專項措施🤽🏼‍♀️。有些教育行政部門將質量監測評價理解為對本地幼兒園的監管手段,樣本不隨機抽取、信息采集過程隨意、誤解數據和誤用數據進行機構績效考核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擾亂了幼兒園紮實提升質量的步伐。

這些評價實踐存在的問題🧟‍♂️,都源於未能將各類評價放在更大的質量體系中🤽‍♀️,明晰它們各自對質量確保與改善應該發揮什麽作用。目的定位不清🏙,有可能使花大力氣製定出來的標準及實施細則👨‍🦲,反而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產生負面作用💆🏼‍♂️,還有可能導致評價中權力的濫用🧑‍🔧。

質量體系建設大背景下,清晰定位評價目的

製定評價標準和程序的第一步🪳,應該明確評價對學前教育質量體系建設應起什麽作用。

近十年來,很多國家致力於建設一個腳踏實地、不斷推進的學前教育質量體系:首先是從確保所有托幼機構底線質量入手,保障所有兒童在早期享有均衡的保教機會👨‍🦱,滿足他們在人身安全☦️、健康🖇、人格不受貶損和歧視,以及身心發展所必需的活動等方面的最基本需求;接著,在底線質量的基礎上🫛🥚,引導托幼機構向優質方向持續努力,促進托幼機構與家庭相互協作🩰,不斷改善幼兒發展的環境𓀐,為幼兒提供高品質的學習經驗,而且優質的價值標準隨著對人的發展的理解不斷深化、不斷更新👩🏽‍🍳。在這個質量體系的建設中,一些國家政府不僅意識到要對每個托幼機構進行監管和督導,也意識到需要確保自己所做的有關質量建設的決策有堅實的根據,從而對兒童早期發展和國家美好未來的建設發揮積極作用。在有關學前教育發展的國際報告中👨‍🦲,甚至出現了導向質量這個概念,與底線質量優質一起成為國家質量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對於質量評價的指標內容🧉🐩、主體和程序、結果的呈現與使用等方面的探討和嘗試💥,必須緊扣上述質量體系建設不同層次的目的🧑🏿‍🔬,才能避免成為無本之木🤲🏼,真正發揮以評促建而非以評擾建的作用。

在我國🖕🏿,參照兒童生存與發展需求建設學前教育質量體系的圖景尚不清晰👽➿,對質量的要素和層次缺乏分析🤴🏿,質量建設的近期◼️、遠期目標亦不明確✝️,這就導致準入許可性的評價、優質認證性的評價、質量監測性的評價常常被混為一談🤺。

三大類型評價,由誰評、怎麽評🕟、結果怎麽用各有講究

鑒於不同類型的質量評價指向不同的目的🚮,關於評價標準覆蓋的領域🐡、要求的高低、由誰做評價主體、評價結果向誰公布等的討論,都不能籠統地一概而論🛝。

準入許可性的註冊登記評價,應該對所有托幼機構全覆蓋,有強製性,無漏洞;但優質認證性的評價——“分級分類評價優質園評價,不應該強製,而應自願報名,不能拔苗助長、大躍進式地確定優質園的數量目標。註冊登記評價標準中,通常主要對辦園基本條件、內部管理製度進行規範🧔🏽🔟,但保教過程質量的底線指標不能排除在外🫲🏿,也就是關於禁止做必須做的規範🦧,如涉及人身安全的校車接送程序和緊急事件處置程序、涉及身體健康的代服藥程序等的情況應明確🚈。優質認證性的評價則應主要聚焦保教過程的特征,對條件的考察需緊扣保教過程的需要。兒童發展狀況作為結果質量指標🙆‍♀️,理應納入到質量監測性的評價中來🍞。但是🏠,幼兒園的分級分類評價就不宜將其納入,否則🧇,就意味著幼兒園有可能因生源的整體背景,而在評價中處於不利或優勢地位👱🏽‍♀️🔪。

在由誰做評價主體方面,由於底線質量可以根據妨礙兒童合法權益的消極行為明確界定,而優質標準則可能因教育價值觀的差異🧑‍💼,允許一定程度的多樣化並不斷變化,因此,與準入許可性的評價需要由政府部門做評價主體不同⇨,優質認證性的評價更適於由專業組織來進行🏇🏽,有助於優質實踐的百花齊放。

從評價結果向誰公布來看,質量監測性的評價要求樣本具有地區代表性,所以不能任憑某些機構自願參與,而要隨機抽取,但為了保證獲得真實的數據,歷次數據只能從整體上發布🤏🏽,不能透露具體機構的信息🤶🏿,更不能對評價結果進行排名甚至問責;而優質認證性的評價為了倡導優質的理念,也為了促進質量提升,則要向社會公開詳細評價結果。同樣🧛🏽,準入許可性的評價,也應向社會公開單個機構的評價結果🧑🏻‍🤝‍🧑🏻,保障家長在選擇機構時的知情權🤛🏿。

由於我國傳統的學前教育行政管理體製🤽🏽‍♂️🧟‍♀️,通過評價及獎懲來規範辦園行為的老思路尚未得到拓展🕎,容易混淆不同類型評價的標準及實施過程,甚至出現為了政績而在評價中浮誇🧙🏼‍♂️,進而逃避建設義務的現象。在建設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新形勢下,有必要明確層層遞進的質量體系所需要的不同目的的質量評價,使各種類型的評價真正實現其定位的目的,合力為學前教育質量的確保與提升發揮應有的作用。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

發布者: 陶桃  發布日期: 2015-01-12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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