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海南省文昌市發生學生春遊汽車側翻事故,學校應該如何避免學生安全事故♦︎,在事故中又應該負什麽責任🚭,被廣泛關註2️⃣。其實,學生安全一直是教育領域的敏感話題,近年來,由於對學生安全問題過於緊張🧞,一些中小學甚至停止了正常的校外活動和一些必要的教學活動。
有人認為,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學校自然成為孩子的“監護人”,應像家長一樣履行監護職責🕒。基於這種觀點👩🦰,只要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一些家長就會把所有責任歸咎於學校,甚至把學校告上法庭。而一些學校對自身義務🙇🏿♂️、責任的認識並不明晰,往往擔心名譽受損而屈從👩🏽🦱。
作為中小學,盡全力保護好學生安全是應盡責任和義務,誰也不願看到安全事故的發生。但若發生事故,學校選擇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體現的是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精神,也是保障學校正常運轉🛜、推動基礎教育法治環境良性發展的重要舉措✌🏽。
本文通過案例分析與法律專家的解讀,從法律視角追問學校在學生安全事故中的責任邊界,透視中小學校在學生安全管理中的義務、責任,以及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維權路徑🧔🏽。
■學校的法定義務由法律規定🧏🏻♂️,不能作擴大解釋。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承擔舉證義務的主體是學生及其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學校在第三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包括不承擔責任和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下,學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主張免責。
面對中小學生安全 學校應承擔何種法律義務
【案例】一晚,某校17歲的學生寇某與幾名同學在宿舍喝酒🌪。第二天早上🤽🏿,寇某身體異常,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寇某因飲酒過度而死。寇某父母認為學校管理不到位,學校應負賠償責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4.9萬元。而學校稱,學校規定學生不準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幾天💥,還對酗酒學生進行了處分👮🏽。寇某即將成年,能夠認識酗酒的後果,學校不是寇某的監護人🌌,對寇某的死亡也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結果】法院駁回了寇家的訴訟請求。
【法律解讀】新疆雙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李憲生🧾:
學校的法定義務由法律規定,不能作擴大解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二)貫徹國家的****🤷🏼♂️,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六)依法接受監督。”
就學生傷害事故而言,學校的法定義務是“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就是杜絕學校、教師侵犯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和事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學校的法定義務是有限義務,而監護人的法定義務是無限義務💂🏽♂️,不能也不應該由學校承擔超越法定義務的監護責任🚶♀️💇🏽♂️。判斷學校是否履行法定義務需要證據支持,不能濫用“推定過錯責任”。
學校有怎樣的法律義務🏂,在什麽樣的情況下需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應當在法律的框架內確定🟰。學校作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不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義務,也應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對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學生 學校應盡哪些安全保護責任
【案例】某中學高一學生王某於下午課外活動時在操場踢足球,接球時跌倒,後腦勺著地,但未見明顯外傷,回家後未告知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課💜,也沒和同學說起頭暈症狀,下午體育課上踢球時🌖🫓,他頭暈加重,老師才得知他曾摔倒🏄♂️,立即將他送至醫院👨🏿🦳♢,一面搶救🤼♀️,一面通知家長👦🏿,但王某不幸死於腦積血並發症。
【結果】本案不屬於學校責任事故🦮,王某受傷是其在課外活動時偶發,次日課堂上教師的教學活動也並無不當👨🏻🏭。此案中,因王某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沒有義務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
【法律解讀】新疆雙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李憲生:
中小學生多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分布在小學五年級至高中二年級,約占中小學生總數的60%。我國法律對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小學生的學校安全保護責任有明確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由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已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並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因此,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那麽,中小學對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安全保護負有何種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此類案件如何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承擔舉證義務的主體是學生及其監護人🏮,學校無需提供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果學生或其監護人不能提供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證據👌🏼🚵🏿♂️,學校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 學校應盡哪些安全保護責任
【案例】8歲的王某在寄宿學校就讀,夜裏練習後彎腰,中樞神經不慎受傷造成腰部以下癱瘓🏊🏻♀️,就醫花去10多萬元。王某父母均為外來務工人員👋🏻,舉債無門,遂向學校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因協商無果🪙,王某的父母將學校起訴到法院↗️。
【結果】本案中,學生王某受到的傷害是由於自己的不當行為造成♑️,學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王某的治療費用🏋🏽。但由於王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首先推定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有義務舉證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王某的監護人無義務舉證證明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只有在學校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法律解讀】新疆雙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李憲生🕺: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這是一個受到法律特別保護的群體🙅♀️。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主要分布在小學一至四年級,由於其法律地位特殊,需要中小學校給予特別保護。承擔小學低段教育教學任務的學校必須明確應履行的法律義務,認真做好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安全保護工作🚂💅。
學校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負有何種安全保護的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學校應盡的安全保護責任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既有安全教育的職責☞,又有安全保護的職責😟;既有建立安全製度🦿,加強安全教育的要求,也有采取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要求;既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要求,也有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的安全要求𓀇;既有製定應對突發事件預案的要求,又有配備設施進行演練的要求;既有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要求,又有及時處理事故、向主管部門報告的要求。
如何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受到傷害的案件?《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但基於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法律規定由學校承擔責任;如果學校認為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就需要提供證據。監護人無舉證責任。
第三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承擔什麽責任
【案例】某日上午大課間時間,馬某與胡某兩夥學生動手打架。馬某將胡某、卡某和塔某砍傷。三名受傷的學生被送到醫院🛹,救治過程中學校墊付醫療費27000元。胡某被鑒定為七級傷殘,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結果】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學校雖然盡到了對學生進行教育的職責😱,但此案件發生在校園內的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期間。因此,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的15%。學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胡某受到的傷害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庭主持下,胡某放棄對學校的訴訟請求🫸🏼🌜,學校考慮胡某家庭的實際困難,不再向胡某追償已墊付的醫療費用。本案以調解結案。
【法律解讀】新疆雙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李憲生:
近年來,第三人侵害學生事故時有發生。這裏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學校教職員工以外的人員,中小學校教職員工實施非職務行為時也被視為“第三人”👍🏼。
第三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情形有: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因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由於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
學校在第三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包括不承擔責任和承擔相應補充責任兩種。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損害,學校盡到管理職責🌔,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不承擔責任📪。補充責任適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況。第三方對學生造成侵害的,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家長有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就應承擔補充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中 學校無過錯責任有哪些
【案例】張為(化名)和劉波(化名)系某小學學生。某日中午放學下樓梯時,張為不慎踏空向前傾倒,將走在其前面的劉波碰倒🟣。劉波門牙被碰掉👨🏿🦰,劉波的監護人將張為的監護人和學校起訴到法院。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為、劉波和學校對劉波受到傷害都不存在過錯⏲,張為和學校不應對劉波受到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傷害的發生與三方都有關聯👱🏻♀️,判決由三方分擔醫療費用💃🏼。
【法律解讀】新疆雙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李憲生𓀄:
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經常會出現學校沒有過錯仍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考慮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有無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法律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專門規定🎴🧝,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不得適用。
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無過錯責任的情形有:教職工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的事故。校車肇事導致的學生交通事故🏌🏿♂️。學校從他處購買而出售給學生的食品、藥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設施脫落🫡、墜落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下,學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主張免責📃。
有過錯方的,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學校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學生傷害事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過錯造成的。無過錯方的,學校承擔公平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支招】
學生傷害事故中 中小學校如何依法維權?
中小學校常見學生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類型:不可抗力型,如地震、雷擊🚴🏽、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學生意外傷害;責任事故型🗯,如食物中毒、校園交通事故;違法犯罪型🫵🏽𓀍,如校園內暴力,校園性侵害等;意外傷害型,如擁堵擠壓🧑🏼⚕️、運動傷害;人格扭曲型,如學生自殺、自殘。
中小學校維權的基本途徑,首先是事前預防、事後補救和轉嫁風險等👇🏻。事前預防最為關鍵🍄🟫,包括社會預防、家庭預防🚵🏽♂️、學校預防。事後補救包括應急處置🏊🏿,及時救助🤦🏽♂️,調查處理。轉嫁風險即學校要積極參加相關保險🤴🏻,最大限度降低教育管理風險。學生平安保險和校方責任險是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的重要救濟途徑。
從法律層面講🐺,學校維權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熟悉法律🎻🧝♀️。學校領導🕳、廣大教職工不僅要學好《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教育類法律法規,還要學習《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
第二,要收集證據。在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是否承擔責任取決於學校是否有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證據⛲️🫶🏽。具體來講💴,一要建設人防技防設施,及時發現並記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傷害事故多發生在校園內,為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學校要加強人防技防設備投入,擴大校園監控覆蓋面,為及時發現異常🩼、消除安全隱患、認定傷害事故責任提供視頻材料🗞。二要充實教育管理過程材料,準確反映教育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多半與教育管理職責未能認真落實有關🤽🏼♀️。如🈯️:新生入學報到時,需要家長提交學生是否有不能參加正常教育教學活動情況的書面材料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時,需要有安全教育記錄並由接受教育的學生簽名認可👩🔬,需要家長配合的還需要由家長簽字認可;對學生進行的日常談話🎧、家訪也需要製作記錄並由學生或家長簽字認可。三是全面收集事故處理的過程性、終結性材料🏊🏻🧃,特別是由當事人、證人等簽名的第一手材料。當學生發生傷害事故後,要及時開展調查、處理🌾✋🏼,並保存相關調查、處理材料🔔。
第三,要進行調解🦓。在調查的基礎上💁🏿♂️,學校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據《人民調解法》🙆,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後執行。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四🦃,參與訴訟。這是一種合法的、最有效的、最終的沖突解決手段。全面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就不能怕打官司,更不能因懼怕打官司而遷就一些不合理要求。參與訴訟過程中,只要認真研究起訴書🧫,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完全可以依法維護學校的權益。(新聞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