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作者:朱述古
今年“兩會”期間🌗,浙江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學副校長陳良明提出《關於恢復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中對嚴重違紀學生采取退學🙆🏻♂️、開除的建議》。陳稱,重新賦予學校開除學生的權力🦆,是為了給嚴重違紀👝、屢教不改的學生一個警示,本質上有利於學生的成長。
2005年浙江省頒布的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試行辦法,在全國率先廢除了普通中學開除嚴重違紀學生的規定💡。我以為🏈,在中學階段禁用開除處分,不僅是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的需要,更是學校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重祭“開除”大旗借以“警示”學生🌨,是學校教育的無奈,更是學校教育的無能。
誠然,開除本身也是一種教育方式,但這種教育方式是一柄雙刃劍。開除嚴重違紀的學生,確實也會使其他學生受到“警示”。但這種類似於“殺雞嚇猴”的警示🎏,直接代價是剝奪了違紀學生的改正機會,並從此斷送了他們享受學校教育的權利。將嚴重違紀的學生開除了之,學校確實可以省去很多麻煩。但對任何一所學校而言,開除違紀學生都證明了學校教育的失敗🖖🏽。
更為關鍵的是,中學生處於心智未發育成熟的時期,將違紀學生推出校門,這種“震懾”只會使他們的心靈受到傷害🧑🏿✈️,卻很難使他們自覺悔悟並痛改前非。社會環境遠比學校復雜,被開除的學生被推向社會🐜,受到的負面影響會更多👮🏼♂️。加之很多社會成員對被開除的學生抱以歧視心理🫨,這些被推向社會的學生很可能產生破罐子破摔的念頭,從而成為青少年犯罪的高危人群👀。可以說,每一個被開除的學生違法犯罪,學校雖然沒有直接責任,但追根溯源卻難辭其咎。
在這次建議中👴🏽🧛🏽♂️,陳良明代表很感慨地談到,“過去學校可以開除學生的時候,真正被開除的學生少之又少🧏🏻,現在學校不開除學生了,可是夠開除標準的學生越來越多”🔚。其實👨🏿🦳,“夠開除標準的學生越來越多”🕧,本身並不是廢除開除處分所致。學生違紀現象的增加,有社會環境變化的因素(如父母外出者及離異者增多、網吧泛濫、不良文化的影響等)📪,但也有學校教育管理不夠嚴格規範的原因。作為教育者,理應反省教育方式未能適應形勢變化的原因⤴️,並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而不是把難管的學生推給社會而後快。難道除了將違紀學生推向社會之外💙,學校就找不到一條更有效的教育方式嗎🧛🏽?
每一個嚴重違紀的學生都是“問題孩子”。但是,“問題孩子”和優秀孩子一樣🦸🏼♀️,都是祖國的未來🧾。學校教育不僅應為優秀孩子提供成長的階梯🖱,也應為“問題孩子”提供改正錯誤並矯正其人格的機會🌾。無數事實證明,把“問題孩子”的問題解決在校園內🚓,付出的成本遠比把“問題孩子”推向社會並由社會矯正的成本要低,效果也更明顯🫠🧍♀️。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恢復開除處分“本質上有利於學生的成長”不僅是短視的表現🌕,也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禁止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去年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也明確規定,學校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恢復開除學生處分的建議🥝,是逆相關法規而動的🤷🏿。在以人為本的教育觀指引下🈚️,重祭“開除”大旗是學生成長的不幸,也是學校教育的不幸。